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民法債編總論一
CIVIL CODE-GENERAL PROVISIONS OF OBLIGATIONS(I) 
開課學期
95-1 
授課對象
法律學院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授課教師
朱柏松 
課號
LawILS7033 
課程識別碼
A41 M0150 
班次
 
學分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必帶 
上課時間
星期一2,3,4(9:10~12:10) 
上課地點
科法1 
備註
教室位置請洽系辦
限本系所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35人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民法債編總論為民法之主要構成部份之一,它既為民法同編各種之債的原則性通則性的規範,同時亦是其他諸民事法律規範,包括公司票據保險消保法等之基本性原則性的規定。債編總論學習成果之好壞,心得之多寡,直接影響學生在其他諸法研習上的績效。由於債編總論具上述的重要作用,因此,教育部定大學法律課程,自來即將債編總論一科列為重要的必修課程之一,而從事於本科目教學工作的教師亦應以嚴格盡責而且審慎的態度,對學生盡其傳授解惑的工作。
民法債編總論依現行民法規定計有一百九十二條(第153條至第344條),並分為六節加以規定。由於債總在法律規定上本身有其一體性,而且法規自身亦有其完整性,因此,在授課程序上,仍依條文所定,債之發生債之標的債之效力多數之債債之移轉以及債之消滅之順序進行,惟由於各節規範難易度頗有不同,因此,各節在講授之時間比例上並非必然要完全一致。
由於民法債編總論之規定多屬原則性、共同性而且抽象性規定,而且現行民法公佈施行迄今已經歷將近七十年,因此不但已有完整的理論體系,同時亦累積為數龐大的判決、判例以及解釋。本課程在講授時,在時間許可的範圍內,自宜設法將各該重要內容予以網羅。有必要一提者是,民法債編及其施行法已於今(民國八十八)年完成大幅度修正之立法工作,雖其施行日訂為明年之五月五日,但由於業已公佈,終將發生規範之作用,因此,對於修正之新條文,亦將之納為本堂課應予講授之必要範圍。本課程之進行,固然仍以教師個人系統地而且條理的講解為主要,但在方法上,首重條理與系統,在講解過程中,務期學生能成立體系而不致有零散的感覺。另外,在講解之內容上,固仍宜由教師將重要內容予以講解,但亦應力求給予學生啟發性的提示。最重要的是,由於法律學本身為運用科學,本身應有社會運用的性質,因此,課堂上仍將同時展開重要實例之分析。
民法債編總論課程部定每週講授時數雖為三個小時,但如前所說債總內容抽象,亟待分析之理論甚多,加之尚有成千的判決判例,每週三個小時的授課時數往往有所不足,因此,甚多時候亦有增加鐘點予以補充之必要。至於在講授教材上,固仍以目前市售之教科書中之一二為基礎。但由於任課教師長年對於債總進行教學研究,已自輯講義,授課時尚以發放講義為講解上之依據並供參考。
 

課程目標
 
課程要求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指定閱讀
 
參考書目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
無資料